浅析《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第4.4.16条 IT系统不宜引出N线。
(Ⅴ)接地故障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第4. 4. 17条 PB或PEN 线严禁穿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第4.4.18条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第4.4.19条 TN系统配电线路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时,可选用下列接线方式之一:
一、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的PE线相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要求;
二、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专用的接地极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12条的要求。
第4.4.20条 IT系统中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保护器额定不动作电流I△no, 应大于第一次接地故障时的相线内流过的接地故障电流。
第4.4.21条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第4.4.22条 多级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应在时限上有选择性配合。
第五节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第4.5.1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 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
第4.5.2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 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长度不超过3m:
二、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三、不靠近可燃物。
第4.5.3条 当将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臣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动作;
二、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第4.5.4条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N线不引出的三相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第4.5.5条 在TT或TN-S系统中,当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或虽小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但不必断开N线。
第4.5.6条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B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